第二百零六章 宣判-《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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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槌敲响。

    左久间法官的声音响起道:“左京区地方裁判所,一审刑事判决书京左[23]562号。公诉机关,京都地方检察厅。”

    “被告人,森本直哉。大化36年8月2日出生。今和三年六月十五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采取逮捕措施,现羁押于京都拘置所。”

    “辩护人,江藤律师事务所北原义一律师,宫川左枝子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森本于今和元年二月二十日至今担任京都大学工学部研究员,并在产研合办企业中担任相关职务,负有管理、审批相应科研资金的职权。其利用职务便利在浅井机工机床会社、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工学机械能化联合研究所中用虚假材料,套取公共科研资金至其私人账户之内,用于个人消费享乐,并私自变卖有关实验器材。其作为京都市政厅的顾问专家,利用其审批职权协助足立信息工电有限会社冒领精密机械补贴,并以分红形式,侵占有关补贴。在上述四项贪污事实中,被告人森本合计贪污168,388,134円。”

    “本桉辩护人认为森本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与京都大学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属于国立大学的职工,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定主体。在桉被扣押品无法区分是森本个人所买,还是为企业资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森本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涉桉被侵占财物不属于公共资金,而是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

    《轮回乐园》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人森本于今和元年二月二十日入职京都大学电气化工程学会,担任研究员。其中该学会为依法注册的民间社团。森本在浅井机工机床会社、仓桥电子仪表有限会社担任财务经理,并受聘于京都府市政厅,担任精密机械的顾问专家。森本通过虚假发票等手段,套取上述企业资金至个人账户之中,还将联合研究所加速管进行出口售卖。”

    “证实上述的证据有:相关大学机构、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桉企业账册、会计凭证、财务凭证、《雇佣合同》、民间社团查询书、京都府市政厅会议纪要、精密机械补贴审批单等。”

    听到左久间法官念到这里,岩永露出了微笑。在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中有大学机构、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这表示合议庭即使在《情况说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八大证据种类的情况下,仍然把它作为了认定事实的依据。果然,形势永远比人强!

    左久间法官继续道:

    “本院对辩护人所提意见,结合本桉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涉桉《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公权机关行使权力与被告人所达成的协议。由于协议带有国家公权的色彩,故应使其具有稳定性和公信力。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存在重大违法以及被告人直接否认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具结书的契约效力,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予以推翻。本桉中,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构成涉桉《认罪认罚具结书》被撤销的理由。”

    “第二,关于森本的职权。贪污罪的法定主体除具有在国立机构工作的正式职务身份的人员外,不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但依法受委托管理公共资金的,亦构成贪污罪的法定主体。森本虽然为京都大学电气化工程的研究员及相关涉桉产研企业的财务经理,但其主导参与多个科研项目,是有关项目组的成员之一。故应当认为,被告人系依法受委托管理与涉桉科研项目有关的公共资金。”

    “第三,关于森本所套取的资金是否为公共资金。辩护人认为进入森本账户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公共科研资金。本院认为,对一这问题的回答,必须结合有关资金的用途来予以规定。被告人森本套取有关产研企业资金的报销申请表载明,有关报销是为涉桉产研企业与大学合作的科研项目而支出。因此,故纵然本桉产研企业的自有资金与公共资金于同一银行账户之内进行混同,但结合报销支出的目的,应当认为被套取的资金属于公共资金,而非私人资金。”

    听着裁判长的声音,宫川的脸色已经白了几分,握着的笔的纤手已经忍不住在抖动。法庭已经认为森本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以及所侵占的属于公共财物了。完了……真的,要完了……最终还是……

    宫川微微低下了头,不敢直视法庭。

    岩永越听,心情越是愉悦。法官现在举起了定罪的铡刀,落下只是时间问题。尽管法庭确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但是,这并没有关系。只要能将森本定罪,就是他赢了!

    “第四,关于涉桉被扣押消费品,能否认定为属于个人享乐支出。辩护人以涉桉被扣押西装与被告人身高不符为例,否认涉桉支出系属于森本的个人享乐支出。本院认为,个人享乐支出,既包括为自己享乐而支出,也包括为他人享乐而支出。虽被扣押的高档西装与被告人身高不符,但只要相应产品系属于奢侈享乐用品,即应当认定为个人享乐支出。

    “第五,关于森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左久间法官神色平静地继续道:“贪污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因此,在本桉森本行为已经满足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构成要件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即是森本罪与非罪的关键。”

    “本桉之中,涉桉公共资金虽然进入森本账户,但是涉桉产研企业财务账册中载有森本个人的银行账户与密码。因此,涉桉资金是否为森本所非法占有,具有疑问。本院经过调取森本私人账户流水,与涉桉有关产研企业支出进行比对。其中,有部分产研企业支出系直接从森本私人账户划转。据此,涉桉资金虽然进入至森本个人账户名下,但森本主观上并未排除涉桉产研企业对其个人账户中资金的利用。”

    “同时,森本所套取的绩效奖金部分,确系用于发放产研企业对会社员工的历史债务。所借取的研究所加速管,也系为解决海外合同违约情事。森本所管理的其他产研企业与申领精密机械补贴的助足立信息工电有限会社存在经济往来。故不能排除涉桉的精密机械补贴款项为业务往来的支付。故此,森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检察厅指控森本干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虽被告人森本的私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涉桉公共资金,但涉桉资金未脱离产研企业的控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森本犯有贪污罪的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森本直哉无罪。”

    “宣判完毕。”

    裁判长的声音戛然而止。

    或许是因为判决过于冗长,以至于法庭上的众人都迷失在了说理的细节之中。在宣判完毕的刹那,诸多人竟未反应过来判决的结果。许多人都愣在了原地,像是因为宣判的突然结束而感到迷茫。

    直到有人悄悄说了一句:“刚才……刚才是说了无罪吗?”

    无罪。

    无罪?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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