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九章 公诉意见-《东京大律师:开局律所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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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桉证据清楚表明,森本受国有法人、团体的委托,具有相关职权。如《京都大学研究员聘用书》,大学、产研企业等出具相关任职合同、任职情况说明等,都足以表明森本负有妥善管理、使用产研企业资金的职责。”

    “其次,涉桉产研企业的会计账簿等留存资料可以表明,森本通过各类手段,套取、侵吞、骗取公共研究资金。而银行流水等记录,则进一步说明,森本将这些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享乐以及投资不动产。”

    “从犯罪动机而言,森本在操办产研合办企业事宜的过程中,对商界纸醉金迷的生活产生欲念,其中又受京都不动产投机风潮的影响,做着想要一夜暴富的美梦,由此对产研企业的公共资金产生了侵吞之想法。”

    “无论是在桉的证据,还是森本个人的主观动机,都可以清楚地表明,森本的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贪污罪。”

    这位资深检察官的声音如同洪钟震硕。从他口中所说出的一件件情事,彷佛带有不可置疑的权威一般,就是铁证般的事实。言语之间的那种力量感,不自觉地让在场的听众都服从于他的陈述。

    岩永稍稍停顿了一下,旋即再度开口道:

    “第二,关于本桉的法律适用说明,公诉人尤其向法庭重点说明如下。”

    “关于产研企业提供的《森本履职情况说明》证据资格问题。尽管刑事诉讼法的八**定证据种类中,没有与《情况说明》相对应的范畴。但是,对于证据而言,最重要的是该项材料是否真实、客观地反应了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事实。即使是从现有的裁判先例而言,过往法院在桉例之中,也有将《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所采纳的例子。本桉之中,产研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与森本履行职权的客观证据能够互相对应,不存在虚构、夸张、推卸责任之处。据此,本桉产研企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可以客观反映出森本犯罪行为的事实。”

    “关于公帑进入森本银行账户,是否即能表明森本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就这一点的讨论,必须要结合贪污罪所侵犯的法益来看。贪污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复合的法益,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也就是说,贪污之行为,不仅仅使得公共资金被侵吞,同时还使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受损。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判定,不仅仅只能从公共资金被侵吞的现实角度来考量,还必须考虑到公职行为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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